知識產權保護、權利限制和權利反限制是利益平衡原則的體現(xiàn)
2022-08-23 17:48:34
縱觀知識產權法的所有內容,可以發(fā)現(xiàn)無論是專有權條件的設定,權利內容的規(guī)定,還是權利的限制和保護,始終圍繞著如何平衡社會主體各方面的利益,即“自由及其限制”。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需要建立一種制度來約束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同時保證知識產權人能夠有效行使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知識產權最初是以特權的形式出現(xiàn)的,其目的是保護創(chuàng)作者的壟斷權。然而,隨著文化藝術的繁榮和技術的發(fā)展,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利范圍擴大了,阻礙了公眾對知識產品的需求。因此,權利限制應運而生,通過合理使用和法律許可來防止知識產權人權利的濫用。當明顯的不公平限制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影響了他們的創(chuàng)新積極性,就出現(xiàn)了以租賃權為代表的權利反限制。知識產權法中的利益平衡是通過權利保護、權利限制和權利反限制等一系列規(guī)定來劃定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邊界。沒有專有權的確立,知識產權制度無從談起;沒有權利的制約,知識產權制度大廈就會“坍塌”。當知識產權得到確立和保護,知識產權受到適度限制時,就可以構建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協(xié)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的沖突,從而實現(xiàn)知識產權法在激勵知識創(chuàng)造和保護知識產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促進社會、經濟、科技和文化發(fā)展的立法目的??梢灶A見,在當代信息技術發(fā)展環(huán)境中,權利的擴張和反限制的存在將變得更加必要。
1.權利保護。
權利保護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法中各種權利的設定,以及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認定和承擔。例如,我國《著作權法》將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利益,鼓勵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繁榮作為立法宗旨,寫入本法第一條;《專利法》還明確規(guī)定了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的保護,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促進科技進步和創(chuàng)新;TRIPS協(xié)議還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權利的行使應以促進技術的創(chuàng)新、轉讓和傳播為目標,促進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2.權利限制。
為了實現(xiàn)利益的平衡,有必要對信息所有者的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是通過從各方面限制專有權利本身,以及賦予公眾在一定條件和程度下自由使用知識產品的權利來實現(xiàn)的。具體表現(xiàn)如下:
(1)知識產權的時效性和地域性。知識產權的時效性和地域性是基于知識產品公共屬性的限制。與其他財產權的“永久性”相比,知識產權從產生之初,根據(jù)某個國家的法律,就有確定的享有期限。一旦保護期結束,它將進入公共領域。同樣,根據(jù)某些國家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只在國家領土內有效。時間性和地域性不僅是知識產權區(qū)別于其他類型權利的特征,也是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永久性地、全球性地壟斷某項智力成果的特征。
(2)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公眾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理由,不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支付報酬,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具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的一種權利限制方式。合理使用是知識產權限制制度中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利益平衡方式。它基于公眾對知識產品的無限需求,兼顧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知識產權人很少或不做出犧牲的前提下,滿足公眾的需求,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有學者認為,合理使用是對他人權利的一種利用,其基本特征是:在權利人不知情(包括不必知道和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這種權利;權利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或者損害很??;權利的使用是法律所允許的。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中應用最為廣泛,如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12種合理使用方式。其次,在工業(yè)產權領域,合理使用也存在。例如,專利的合理使用涉及臨時過境、第一用戶的使用和非商業(yè)使用。對他人注冊商標的善意描述性使用通常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3)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是指他人享有的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而有償使用的權利限制制度。法定許可制度的出發(fā)點是促進知識產品的傳播和流通。通過取消權利人的許可,可以降低知識產品的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加速傳播。法定許可主要存在于著作權法中,因為著作權法有各種權力和各種傳播渠道。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作者、改編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一系列權利人的利益。如果要一一授權,勢必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難以投入商業(yè)運營,其價值也難以實現(xiàn)。法定許可的設立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使權利人可以通過失去一定的許可權來換取更大的經濟利益,促進
(4)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
國家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或直接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給予的知識產權實施許可。強制許可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國家基于公平原則和有利于技術進步的原則進行許可,比如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許可而提出的強制許可申請,以及后一專利優(yōu)于前一專利且依賴于前一專利的情況下提出的強制許可申請均屬于這種情況。二是完全出于公共目的的考慮,國家直接做出的強制許可,如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非常時期時做出的對專利的強制許可。(5)權利窮竭。權利窮竭也稱權利一次用盡,主要是針對知識產品的傳播而言的,是指知識產品的載體一旦售出,知識產權人就不再對其享有權利,也就是知識產權人的銷售權只能行使一次。知識產品的原件或復制件進入流通領域后,權利人對其就無權過問,這是由利益平衡原則所決定的,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投入在第一次行使銷售權時已經得到了補償,獲得了收益,如果再對之后的流轉行使權利,不但影響流通的自由,而且顯失公平,造成權利的濫用。對于專利權和商標權而言,權利窮竭主要是指銷售權的窮竭,對于著作權,則還包括對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外作品出租權的窮竭。
3.權利的反限制。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技術的進步,原有的利益平衡狀況將被打破,如果不在新的環(huán)境下對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重新分配,知識產權法將由公平走向非公平,因此,針對知識產權被利用的形式急劇增加的趨勢,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也表現(xiàn)出嚴格的趨勢,其中一個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對權利限制的反限制。出租權的設立就是權利反限制的一個典型代表。著作權法賦予了著作權人以發(fā)行權,同時又以權利窮竭制度對其進行限制,規(guī)定其權利只能行使一次,對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售出之后的銷售或使用不再享有權利;另一方面,這種窮竭不及于所有的作品和所有二次行使的權能,對于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出租權仍歸著作權人享有,而非作品載體的所有人享有。權利限制的反限制是針對權利限制而產生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權利限制過程中產生的失衡狀態(tài)。“知識產權限制與反限制的實質歸根結底就是如何認識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各種利益并加以合理分配的問題。”①無論權利的限制和反限制都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而制定,同時隨著利益平衡的需要而不斷調整變化。
知識產權法中的利益總是處于從平衡到不平衡,總體趨向平衡的變化過程中,知識產權法也隨著這種變化而日益完善。由于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的趨勢,利益平衡的格局總是一次次被打破,且周期一次次的縮短。利益平衡原則在新的社會條件下,不斷重新協(xié)調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使知識產權法真正實現(xiàn)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社會經濟文化的發(fā)展的歷史作用。
上一篇:數(shù)字時代版權的新變化——不同范圍
下一篇: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