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裁定的生效
2022-06-23 16:32:14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生效。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頒發(fā)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并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quán)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摘錄(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三條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部分指定商品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jīng)公告的,應當撤銷原注冊公告,重新公告異議裁定核準的注冊商標。
經(jīng)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異議裁定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之日止,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行為不發(fā)生追溯效力;但是,因使用人的惡意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商標注冊人。
對經(jīng)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提出復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