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商標爭議的條件
2022-06-16 15:08:19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裁定注冊商標爭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所有人,其商標注冊日期必須先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日期,即先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提出爭議。未注冊商標和后申請的商標不能是在先注冊的申請人和在先申請的商標。與商標審查過程中的異議不同,任何人都可以在異議中提出異議。
(2)爭議的兩個商標,即爭議商標和爭議所依據的商標,必須有利害關系。也就是說,后注冊商標和在先注冊商標是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二,商品相同或相似,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提出爭議。至于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
(3)申請爭議裁決的時間必須在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后5年內。超過5年期限的,不予受理。商標法申請爭議裁決的期限是基于雙方的利益。一般來說,在商標注冊后的五年內,注冊商標會被實際使用,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會在市場上流通,這樣申請人就有機會了解市場和商標的使用情況。
(4)申請爭議裁定,應當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注冊商標是否有效的預審制度,最終裁決權歸司法機關。而我國則采用商標評審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審案件進行評審,做出決定或裁定。但是,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是審判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立的機構,獨立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下設辦公室,是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處理日常評審事務。
5.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裁定的商標,禁止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申請商標爭議裁定,這是對申請爭議的限制?;谙嗤氖聦嵑屠碛蓪ι虡诉M行爭議,不僅沒有意義,而且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使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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