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要求申報董事地址通知!
2020-11-19 17:09:25
香港公司注冊要求申報董事地址通知!
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 1/2013 號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指明表格須申報正確地址
本通告旨在提醒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有關向公司註冊處 (下稱「本處」)提交指明表格須申報正確地址這項法例規(guī)定。
法定責任
2. 公司及其董事和公司秘書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從《公司條例》(下稱「該條例」) 的法例規(guī)定,尤其是在訂明的期限內向本處提交法定申報表。
3. 申報地址的主要法例規(guī)定載於下文各段。
(a) 任何人如欲在香港成立一間有限公司 ,須採用指明表格(表格NC1/NC1G)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 處 長 」)申請 ,並須申報多項資料,其中包括公司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擬採用的地址,以及將會在公司成立時擔任個人董事及秘書的通常的住址。
(b) 根據該條例第92條 ,公司須在香港設有一個註冊辦事處 , 而所有通訊及通知均可致予該辦事處。如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有更改 , 該公司須於更改的日期後14天內向處長提交通知有關更改的指明表格(表格 R1)。
(c) 根據該條例第 158 條,公司須備存載有訂明詳情的董事及秘書登記冊,包括董事的通常的住址。如公司的董事、備任董事 (如有的話)、秘書或聯(lián)名秘書(如有的話)有任何變動,或他們的任何詳情有任何變動(包括通常的住址的更改),該公司須在自變動之日起計的 14 天內,向處長提 交一份關於上述變動的指明表格(按適當情況採用表格 D2A、D2B、D5 或 D7)。
(d) 根據該條例第 109 條,公司須提交一份周年申報表 (表格 AR1),載列公司的資料,包括周年申報表編製日期當日的註冊辦事處地址,以及個人董事及秘書的通 常 住址。[公司須按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使用相關的指明表格通知處長資料更改。]
4. 相關指明表格一覽表載於附件。
5. 公司並應提醒其董事有關該條例第 158B 條的規(guī)定。根據第 158B條,公司的董事均有責任就與其本人有關的資料(見上文第 3(c) 段,其中包括其通常的住址及住址的任何更改),向公司發(fā)出通知,以便公司根據第 158條向本處申報有關資料。
未有遵從法規(guī)的後果
6. 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包括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7. 根據該條例第 158B(2)條,任何董事如沒有遵從上文第 5 段所述的規(guī)定就與其本人有關的資料向公司發(fā)出通知,該人可被處罰款。
8. 根據該條例第 349 條,任何人如故意在向處長提交的申報表或文件內在要項上作出任何明知是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 100,000 元及監(jiān)禁六個月。
查詢
9. 如對本通告有任何查詢 ,請致電(852)2867 4562或電郵至angelinamok@cr.gov.hk 與助理公司註冊處經理(公司文件註冊)1 莫家倩女士聯(lián)絡。
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
副本存:CR HQ/ 12-35 /3
2013 年 2 月 1 日
附件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指明表格
申報註冊辦事處地址及個人董事/秘書等的通常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