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46號文件明確了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2021-05-26 17:08:36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聯合下發(fā)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為貫徹落實好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及《通知》的政策規(guī)定,稅務總局制定本公告,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具體執(zhí)行口徑和征管要求,保證政策有效貫徹實施。
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二、明確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點;
三、明確固定資產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明確企業(yè)可自主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但未選擇的不得變更;
五、明確企業(y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六、明確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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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guī)定,現就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yè)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yè)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五、企業(y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的〈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guī)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xù),主要留存?zhèn)洳橘Y料如下:
(一)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fā)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六、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8月23日